歐盟RoHS指令簡介
RoHS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2002/95/EC) 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電子電機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該標準已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於規範電子電器產品的材料及技術標準,使之更加有利於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
RoHS的規範對象為工作電壓小於1000V AC或1500V DC的設備,在製造時限制鉛、鎘、汞、六價鉻及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六項物質的用量 (2011/65/EU ANNEX II)。
在2015/03/31,歐盟發布指令要求新增4項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的限制用量 (2015/863 ANNEX II)
下表2019/07/22執行10項禁限用物質及濃度限值:
管制物質 | 濃度限值(PPM) |
---|---|
鉛(Pb) | 1000 |
鎘(Cd) | 100 |
汞(Hg) | 1000 |
六價鉻(Cr 6+) | 1000 |
多溴聯苯(PBB) | 1000 |
多溴聯苯醚(PBDE) | 1000 |
鄰苯二甲酸二酯(DEHP) | 1000 |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 1000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1000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 1000 |
背景
近年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帶來了大量的短壽命消費性電子產品,電子電氣產品的廢棄物已在世界各地造成了相當大的環保問題。歐盟各國處理「電子垃圾」及「電子電器」廢棄物掩埋的總量及花費費用越來越多,廢棄物中所含的有害物質如鉛、鎘等進入水、土壤以及空氣,對人類環境及自然生態造成極大污染,最終將對環境與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漸漸喚起人們與企業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製造業也開始重視生產過程應該朝向環境永續來發展,並在全球範圍內以法律、法規來限制有害物質的使用量,體現環保並保證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適用區域
歐盟成員國所有國家,只要產品有出口到這些國家,都要遵守此指令。
由歐盟發布指令,各會員國再自已依此指令制定規範。
芬蘭、法國、德國、希臘、瑞典、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等 27 個成員國。
知名案例
- 2001 年 SONY 出口荷蘭的 130 萬台 PlayStation 遊戲機及 80 萬附件的線纜中,鎘 (Cd) 超標,違反鎘指令 (91/338/EEC),被荷蘭罰款 1700 萬歐元
- 日本 105 家公司在加州被控告電線中的鉛 (Pb) 含量超出加州65號條文 (300 ppm),國際電氣製造協會 (NEMA) 作為協調人出面代表廠商與被告調解,調解金為 300 萬美金
RoHS指令歷程
- 2003/02/13 - 歐盟正式公布 RoHS 及 WEEE 兩項環保指令,RoHS 在於產品設計階段,而 WEEE 在於產品廢棄處置階段,最終目的是降低電子產品對地球造成的污染負擔
- 2005/08/19 - 修訂決議 2005/618/EC,對「不得含有」有進一步規定:明確指出限制對象是產品中所有的均質材料 (單一物質,指機械拆解到不能再拆分的物質),並對每種物質提出最大允許質量百分比濃度要求,除了「鎘 (Cd)」是 0.01%,其餘均是 0.1%
- 2006/07/01 - 正式生效,要求投放歐盟市場的八大類電子電氣產品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六種有害物質
RoHS 2.0
一般業界簡稱的 RoHS 2.0,其正式的指令名稱為 2011/65/EU,是在 2011 年 7 月 1 日由歐盟官方公報發佈,最主要的差別是新增了四項有害管制物質 (簡稱鄰苯4P)。
相關的時間限期如下:
- 2011/07/21 - RoHS 2.0 生效,歐盟要求各成員國將新指令轉換成國內法律。
- 2013/01/02 - 各成員國可「開始」實施將 RoHS 2.0 變成法律。
- 2013/01/03 - 原指令 2002/95/EC (修訂版2005/95/EC,又稱 RoHS 1.0) 廢止。
- 2015/06/04 - 歐盟官方公報 (OJ) 發布 RoHS 2.0 修訂指令 (EU)2015/863/EU,正式將 DEHP、BBP、DBP、DIBP 列入附錄 II 限制物質清單中。
- 2016/12/31 - 將此指令「強制」轉為各國的法規並執行。
- 2019/07/22 - 所有輸歐電子電氣產品 (醫療和監控設備除外) 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
- 2021/07/22 - 醫療設備 (包括體外醫療設備) 和監控設備 (包括工業監控設備) 也將納入該管控範圍,此外,已屬 REACH 附件 XVII 第 51 條鄰苯管控的玩具產品將不受此指令中 DEHP、BBP、DBP 的管控。
RoHS 2.0 主要更新內容
- 管控產品範圍擴大:除特殊豁免之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被 2002/95/EC 豁免的第八類產品醫療設備、第九類產品監控設備;新增第十一類產品:不被一至十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 新增限制物質四項:DEH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BBP (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D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四項鄰苯類物質,至此 RoHS 受限物質清單更新至十項。
- CE標誌要求:電子電氣設備之 RoHS 符合性要納入 CE 標誌要求。生產者在張貼 CE 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 RoHS 並準備相對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 過渡期規定:為使新納入 ROHS 2.0 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 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RoHS 2.0 管制產品項目
參閱 2011/65/EU ANNEX I。交流電 (AC) 不超過 1000V,直流電 (DC) 不超過 1500V 的設備:
大型家用電器
小型家用電器
IT和通訊設備
消費產品
照明設備
電子和電氣工具 (不包括大型工業工具)
玩具、休閒和動力設備
自動售貨機
醫療設備
監控設備 (包括大型工業監控設備)
其他以上 1 - 10 未包括的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產業界做法
製造商責任
a) 依指令第四條要求設計及生產產品不含限用物質。
b) 起草技術文檔並依 768/2008/EC 附錄 II 之模組 A 執行內部的生產控制流程。
c) 如果該模式能夠證明產品符合適用要求,應制定 "符合性聲明" 以及貼附 "CE" 標誌。
d) 在產品投放市場後,保存技術文檔及 EC 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e) 製造商應確保系列生產的程序到位以保持符合性,對產品符合性聲明引用過的內容進行產品設計變更、特性變更、調和標準變更或技術規範變更時,應考慮充分。
f) 登記對不符合的產品的投訴和產品召回;並告知經銷商有關這些監測的資訊。
g) 應確保產品帶有型號、批次和序列號或其他有助於識別產品的要素,或在產品的形狀或性質不允許時,在包裝或產品隨附檔中提供。
h) 應將公司名稱、註冊的商標名稱或註冊商標標識及聯繫地址在產品上標明,或在產品包裝或隨附檔中提供。
i) 當製造商確認投放市場的產品不符合適用的歐盟統一法規時,應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使之符合、適宜時撒回或召回;在產品有風險時,應立即通知產品所在成員國的監管部門有關不符合性質、應採取糾正的詳細資訊。
j) 應監督部門的合理要求提供可用於證明產品符合性的所有資訊和檔案,應與監管部門合作,應他們的要求採取消除投放市場產品可能帶來的風險的任何措施。
歐洲合格認證 (CE標誌)
符合 RoHS 指令並要在在歐洲經濟區 (EEA) 銷售的產品,應在產品上張貼 CE 標誌。CE 標誌是一個自我認證方案,表示產品的生產程序或所需要的第三方測試,均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負責,負有刑事責任。官方會不定時抽樣檢查,如發現產品有問題,恐發生產品遭回收、被罰款甚至負責人被監禁。
CE 標誌的規則和條件:
- CE 標誌應清晰貼在電子電氣設備成品上,如果因為設備性質而無法貼在產品上,應貼在包裝上以及隨附的文檔中。
- CE 標誌應在電子電氣設備投放市場前貼上。
- 歐盟成員國應在現有機制基礎上,確保正確應用 CE 標誌管制機制。
RoHS 跟 REACH 有何關係
RoHS 與REACH是兩個不同的歐盟法規/指令,彼此互不影響實施,但當出現重疊部分的時候,需要按照更嚴格的方式對物質進行管控。
相關資訊
國際法規 > 歐盟REACH介紹 國際法規 > 法規HF/無鹵介紹
參考資訊: